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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审问题


更新时间:2018-05-02 18:50      点击次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南京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南京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南京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年度报告方式:

南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不需进行联络员备案,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报送电子年度报告,或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进行现场年报。

选择网上年报的,应凭南京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名称、经营者身份信息等验证信息登录公示系统填报并提交年报信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

选择现场年报的,应到所在登记机关指定地点(所在登记机关窗口、辖区工商所或其他指定地点)提交纸质报告表,电子报告与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南京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电子年度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公示的南京个体工商户,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南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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